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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5 11:45:00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山西省检察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含跨省贩毒、零包贩卖、容留吸毒、洗钱隐匿毒资等多种犯罪形态,展现了检察机关协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合力围剿涉毒犯罪的工作成效。

目录

案例一 李某兴贩卖毒品案

案例二 张某祥等8人制造、贩卖毒品、洗钱案

案例三 郝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郝某乙贩卖毒品、洗钱案

案例四 乔某伟等4人贩卖毒品案

案例五 李某龙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案例六 布某祺贩卖毒品案

案例一:李某兴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兴通过在指定地点藏匿毒品的方式,先后3次向胡某某贩卖冰毒共计3小包,每次收取毒资500元。

同年4月至7月,李某兴在某小区先后5次向薛某某贩卖冰毒,每次收取毒资2000元。

2024年11月,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李某兴提起公诉。同年12月,迎泽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兴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李某兴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侦协办”履职发现线索。2024年7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检察人员在查阅李某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案件记录时,敏锐发现李某兴涉嫌零包贩毒。检察人员对案涉吸毒人员笔录进行梳理,发现毒品来源由李某兴提供;经与公安民警共同研判,确定李某兴有贩卖毒品的重大嫌疑。

(二)跟踪督促案件侦办。2024年7月,迎泽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立案监督文书,公安机关随后对李某兴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跟踪案件办理情况,及时提出取证意见:一是全面收集证据,确保形成证据链;二是对本案发现的上下游零包贩毒线索进行深挖彻查。

(三)全方位打击毒品犯罪。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发现李某兴曾供述毒品来源,遂制作捕后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锁定上游贩毒人员宫某某,以及为其提供隐藏住所的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又发现多起零包贩毒线索,协同侦查人员开展线索排查,再次锁定上游贩卖毒品人员朱某某及两名零包贩毒人员田某和王某某。目前,朱某某等6名贩毒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高度重视"行政违法-刑事犯罪"双向筛查,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及时发现涉毒犯罪线索。针对毒品犯罪一案多人、线索密集、上下游犯罪关联等特征,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建立会商协同机制,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既对涉案证据进行夯实补强,又对漏罪漏犯进行全面追诉,确保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案例二:张某祥等8人制造、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张某祥在明知他人制造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的情况下,为他人试吸所制造的毒品,并提供了约250ml左右的制毒原料。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明知李某贩卖毒品,仍协助李某联系张某祥购买毒品,并约定交易细节。被告人李某伙同苗某阳等人出资,向张某祥购毒后共同贩卖。同一时间段,李某在明知任某欣贩毒的情况下,通过王某联系张某祥购毒,并陪同任某欣等人进行交易,所得毒品由苗某阳、任某欣分别出售。其中,张某祥贩卖930余克;李某、王某共同贩卖930余克;苗某阳贩卖700余克;李某辉协助贩卖200余克;王某焕协助贩卖450克;任某欣单独贩卖290余克;任某铭单独贩卖0.4克。以上涉案毒品均为甲卡西酮。

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苗某阳通过微信多次将贩卖毒品所得的13万余元转账至被告人王某焕账户,王某焕明知可能是毒资,仍提供账户并帮助转账、提现。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任某欣通过被告人任某铭提供的资金账户,转移贩卖毒品所得1万3千余元。

2023年6月,长治市潞城区检察院以张某祥、苗某阳、李某辉、李某、王某、任某欣等6人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后补充起诉张某祥制造毒品罪、苗某阳洗钱罪,追加起诉王某焕、任某铭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加起诉任某欣洗钱罪。潞城区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苗某阳、张某祥等8名被告人一年至十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宣判后,王某、李某辉不服,提出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强化毒资追踪。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因涉案人员多、贩毒次数和数量多,移送起诉意见书极有可能遗漏了部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对每笔购毒款来源及毒资去向进行核实,并同步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全面梳理核查涉案资金账户,以“追踪毒资去向”为抓手,最终依法追诉苗某阳、王某焕、任某欣、任某铭4人洗钱犯罪。

(二)不断织密法网。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了李某深度参与并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证据,依法追捕了李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梳理涉案人员关系图谱和交易时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依法追诉了王某焕、任某铭贩卖毒品罪。

(三)开展跨域协作。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通过证据关联分析,从张某祥供述中发现了涉毒原料采购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开展跨区域协查,通过山西、河南、山东三地检警协同,锁定了张某祥为他人试毒并提供制毒原材料的证据,最终依法追诉张某祥制造毒品罪。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善于通过毒资流向、人员关系网等穿透犯罪网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破解打击毒品犯罪“毒资查证、共犯认定、全链打击”等难点,全链条打击“原材料采购-毒品制造-跨省运输-终端分销”等各环节涉毒犯罪。

案例三:郝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郝某乙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郝某甲多次卖给张某某、郭某某共19.02克粗制海洛因(俗称“黄皮”)。其中,2024年5月至7月,被告人郝某乙从郝某甲处购买黄皮后,卖给郭某某4.22克。

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张某某从郝某甲处购买毒品后,多次在郝某甲家中与郝某乙共同吸食。

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郝某乙在明知郝某甲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然提供个人的微信二维码给郝某甲供其收取毒资7万余元。同期,郝某甲还将自己所收取的12万余元毒资通过微信转给郝某乙,让郝某乙帮其提现。郝某乙将20万余元转至其个人银行卡,后全部取现交给郝某甲。

2025年2月,运城市盐湖区检察院以郝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郝某乙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盐湖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郝某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二千元;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郝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郝某甲、郝某乙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深挖容留吸毒犯罪线索。公安机关以郝某甲、郝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郝某乙曾供述其在郝某甲家中吸食毒品,对此,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检警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补充侦查方向。公安机关讯问了郝某乙,并对容留场所进行了拍照,扣押了吸毒工具等,依法追究郝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追诉洗钱犯罪。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郝某乙曾供述其帮助郝某甲收款并提现,后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了郝某甲微信、银行卡、ATM机等相关证据。深入分析后认为郝某甲为掩饰、隐瞒其贩毒行为,利用郝某乙微信二维码接收毒资,并将自己收取的毒资让郝某乙取现,符合“自洗钱”的行为特征;郝某乙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使用自己的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并取现,符合“他洗钱”行为特征,二人构成洗钱犯罪共犯。

(三)携手构建洗钱犯罪治理防线。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洗钱犯罪查处难等问题,检察机关组织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召开座谈会并形成共识,公安机关在侦办毒品犯罪案件时第一时间追踪涉案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协同公安机关梳理洗钱违法犯罪资金链条,形成依法打击涉毒洗钱犯罪的合力。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对可能涉及到的容留吸毒、洗钱等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确保不枉不纵;对于涉毒洗钱犯罪,要细致审查资金流转情况,依法准确认定洗钱犯罪性质和洗钱数额;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打击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案例四:乔某伟等4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5月,被告人邢某培在晋城市城区向乔某伟贩卖海洛因9次,共计5克;2022年4月至5月,被告人乔某伟在晋城市泽州县向张某方贩卖海洛因21次,共计1.42克;2021年7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张某方在晋城市泽州县向司某明等4人贩卖海洛因27次,共计1.24克;2021年7月,被告人司某明在晋城市城区向牛某某等5人贩卖海洛因9次,共计0.24克。

2024年11月、12月,晋城市阳城县检察院分别以乔某伟、张某方、司某明犯贩卖毒品罪,邢某培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并案审理后,于同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乔某伟、张某方、司某明、邢某培等人三年二个月至五年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乔某伟不服,提出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深挖线索追诉漏犯。阳城县检察院在办理另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中,发现张某方涉嫌贩卖毒品,后依法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审查张某方、乔某伟等人贩毒案件时,检察官发现乔某伟与某微信用户存在多笔异常转账记录,且该微信用户昵称与已判刑的毒贩邢某培所用昵称高度一致,通过讯问乔某伟,乔某伟指认邢某培为其毒品上家。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赴邢某培服刑监狱进行了调查核实,后成功追诉了邢某培向乔某伟贩卖毒品的漏罪。

(二)全面审查追诉漏罪。办案中,检察机关对乔某伟、张某方、司某明等人的微信交易记录进行了全面分析,发现多笔符合毒品交易习惯的异常转账记录未被深挖。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要求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最终追加认定乔某伟6次、张某方8次、司某明1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三)构建证据闭环促进认罪。乔某伟到案后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通过讯问张某方,获取“张某方从宋某军处得知乔某伟持毒待售”“每次均由张某方携下家至乔某伟指定地点取货”等信息,据此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张某方与乔某伟的通话记录以及有关证人证言,通过各种证据的精准匹配与交叉印证,构建起完整证据闭环。在充分的客观证据面前,乔某伟在庭审中当庭认罪。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要注重通过异常交易特征识别、历史信息交叉比对、同案人员供述印证等方式,全面理清“毒资-毒品-毒贩”的流向关联,深挖漏罪漏犯,斩断毒品交易链。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者不认罪的情况,要全面收集整合客观证据,通过“时空对应+资金匹配+证人指认”等多维互证,形成闭合证据锁链,实现对毒品犯罪的精准打击。

案例五:李某龙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忻州市宁武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龙家中查获疑似罂粟壳、罂粟种子各一袋。经称重,疑似罂粟壳净重为189.94克,疑似罂粟种子净重为206.26克。经鉴定,所送检材为罂粟壳和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种子平均发芽率为7.75%,具有生活力。

2025年2月,宁武县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对李某龙提起公诉。当月,宁武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李某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李某龙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案发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针对该类型案件证据易灭失的特点,及时提出了引导取证意见:一是严格落实毒品案件办理规范,取证过程中同步制作搜查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痕迹物证,并全程录音录像,确保证据合法性;二是强化源头追查,深挖种子来源,排查周边潜在种植地及关联涉毒人员,防止漏罪漏犯;三是及时对查扣种子进行成分鉴定与灭活状态检测,明确毒品性质及是否达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

(二)类案检索促进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赋能,检索全国范围内同类犯罪的量刑特点,重点分析种子克重、主观恶性、再犯情节等要素,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了量刑建议;针对被告人辩解,通过展示鉴定报告与类案判决,促推其在庭审中真诚认罪认罚。

(三)联动普法助力基层治理。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场景化普法,在案发地周边开展“禁毒课堂”,通过宣传展板、宣传手册、禁毒互动等方式,加强毒品原植物种子种植的宣传教育。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网格化排查,对废弃院落、屋顶菜园等隐蔽区域进行了重点排查,确保不留死角。

【典型意义】

对于罂粟种子、大麻种子、古柯种子等毒品原植物种子,一些群众存在“少量种植不犯法”“种子自己吃无害”“灭活种子可流通”等认识误区。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一方面要引导侦查取证,及时进行种子溯源鉴定、灭活状态检测,构建证据闭环;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深入排查,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案例六:布某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布某祺向侯某某、周某某等6名吸、贩毒人员贩卖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43次,共计6.81克。

2023年6月5日,侯马市公安局民警在当地某村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布某祺抓获,当场收缴毒品可疑物7片,共计0.47克。后经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

2024年10月,侯马市检察院以布某祺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侯马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布某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布某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大数据助力深挖漏罪线索。在审查布某祺涉嫌贩卖毒品批准逮捕案件时,检察官敏锐发现其可能存在未被查证的贩毒行为,后提取其绰号、微信号等6项信息并经数据比对,成功关联到侯某贵贩卖毒品案中的毒品来源即为布某祺。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提取布某祺与侯某贵等人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依据电子数据明确每一次交易的具体金额以及毒品克数。最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增加了布某祺向侯某贵等6人贩卖36次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的犯罪事实。

(二)庭前推演促使当庭认罪。布某祺在侦查、起诉阶段仅承认现场被查获的犯罪事实,否认其余犯罪事实。为确保指控有力,检察机关围绕被告人主观明知认定、毒品交易细节、克重计算、查获毒品性质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推演并完善了庭审预案。庭审中,布某祺面对检察机关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三)构建数据库赋能类案监督。针对涉毒案件线索孤立、行为隐蔽、关联性难建立等痛点,侯马市检察院结合本案办理,系统梳理了当地近年来的涉毒行政处罚及刑事判决文书,抽取关键数据构建起毒品案件数据库,对碎片化信息进行了深度挖掘和关联分析,目前已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2人。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毒犯罪案件,要注重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串联碎片化信息,有效破解信息孤岛困境;要善于通过庭前推演完善庭审预案,提升指控能力,增强庭审效果;要积极构建涉毒案件数据库和类案监督模型,深挖数据潜力,赋能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来源:山西检查

编辑:勾文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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