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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加“料”牛肉三人获刑,支付公益赔偿金8.6万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05 17:00:00    

食品安全一直受到各界关注,但仍有不法分子将含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食品推向市场,这样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名被告人获刑,其中两人共同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金86000元。

2023年,吴某为牟利,明知其向他人购买的肉牛未经检验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将该肉牛运送至其无证经营的屠宰场内进行宰杀销售。

张某明知从吴某处购买的牛肉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仍在农贸市场的摊位进行销售。经抽样送检,张某销售的牛肉中检出克伦特罗成分。后公安机关在吴某经营的摊铺查获尚未销售的牛肉共计63.6千克,并检出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成分。

此外,张某为逃避监管,明知其采购的牛肉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安排赵某通过软件修改证件落款日期等方式,先后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8份,并打印提供给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备案。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张某销售明知系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外,张某、赵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据此,法院分别对吴某、张某、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至10000元不等;禁止吴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追缴其违法所得。吴某、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判决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共同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失赔偿金人民币86000元。

“非法屠宰和销售未经检验的肉类产品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更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该案法官表示,经营主体要诚实守信经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生产、销售、运输活动,从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讯员 李晓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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