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5 04:36:24
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对于在疫情期间能够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若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通常为一个月),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存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建议
企业:应积极与职工沟通,了解职工实际困难,并依法合规调整薪酬和支付方式,确保职工权益不受影响。
职工:应了解自身权益,如有疑问或困难,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或寻求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帮助。
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疫情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